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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试行)
2018-07-0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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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公检二机关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关于加强联系、配合、监督刑事案件侦查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对办案中遇到的情况进行通报,开展工作经验交流;
(二)研究探讨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
(三)制定和完善与工作机制相关的工作规范;
(四)其他应当由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
成员单位为西夏区检察院侦监科、公诉科、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法制大队、各办案单位。由提出召集意见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牵头,并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提出召集意见的部门负责人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召集意见,会议召开时,由主管领导主持,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提出召集意见的部门负责人主持。研究具体事项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及时报院党组。
(二)提出召集意见的部门应在联席会议召开前一周做好联席会邀请函、会议讨论程序、大会发言材料、会议安排事项等准备工作,并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交讨论材料。紧急情况下召集临时联席会议的,可不提交讨论材料,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汇报案件相关情况,并在会议记录中注明。
(三)联席会议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记录,记录人员应全面、客观、如实记载出席及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并在会后形成联席会议纪要抄送成员单位。
四、联席会议讨论议题
(一)办理涉众性案件、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等敏感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决定存在分歧意见的;
(二)办理的法律监督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的;
(三) 对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需联席会解决的。
(四)其他需要沟通联系的事项需联席会讨论的。
本制度由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西夏区公安分局共同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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